关于组织开展《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
促进医疗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 促进医疗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高新管〔2022〕14号)(以下简《政策》)和《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 促进医疗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高新投促〔2023〕7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为加快培育以康养为特色的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集群,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康湾”,现组织开展《政策》部分资金申报,具体通知要求如下:对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用,按照首次注册费的10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取得创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在上述资助补贴的基础上,单个二类产品再增加50万元奖励,单个三类产品再增加150万元奖励。1.项目申报期:申报主体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达到申报条件;2.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仅针对纳统企业)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下称“高新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医疗医药产业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3.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期内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7.企业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区内银行)及银行行号;鼓励高新区医疗医药企业产品品种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国家省市集中采购目录。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高新区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项目申报期:申报主体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达到申报条件;2.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仅针对纳统企业)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下称“高新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医疗医药产业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3.项目申报期内高新区医疗医药企业产品作为独家品种,初次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4.高新区医疗医药企业产品作为独家品种的相关证明材料;7.企业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区内银行)及银行行号;对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统的医疗医药相关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企业给予全额奖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进行奖励。鼓励高新区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机构拓展研发和生产业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1.项目申报期:申报主体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申报条件;2.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仅针对纳统企业)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下称“高新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医疗医药产业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3.项目申报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仅针对CRO/CMO/CDMO等机构)、5000万元、1亿元、3亿元;4.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企业和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行业归类为准。4.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统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5.CRO/CMO/CDMO等机构需提供相关服务业务证明资料,如服务合同、发票等;7.企业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区内银行)及银行行号;对注册在高新区的医疗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其对青岛市医疗医药产业相关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年度合同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内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区内公共服务平台(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等研发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服务的,对委托方按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项目申报期:申报主体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达到申报条件;2.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仅针对纳统企业)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下称“高新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医疗医药产业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3.平台在本政策发布前建成运营或在项目申报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4.承托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委托方(医疗医药企业或机构)之间无持股、控股等关联或投资关系。4.服务情况统计表(按照服务或委托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已实现服务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统计);6.服务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名称、开票单位、发票内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开票时间等);7.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统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9.企业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区内银行)及银行行号;积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医药机构和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项目申报期:申报主体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达到申报条件;2.申报主体是在青岛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申办者及医疗医药企业或机构;3.在项目申报期内购买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含医疗器械)产品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4.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投保人在项目申报期内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或备案凭证,近期即将开展临床试验。生物医药(含医疗器械)产品责任保险投保人在项目申报期内取得产品注册证书;5.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若出现退保情况,则返还财政补贴资金。4.申报品种获得注册申请受理号、获得临床试验批件、进入临床试验或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伦理委员会批件、临床试验方案摘要等相关证明文件;《药品注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8.企业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区内银行)及银行行号;鼓励人才培养。鼓励国内外专业化培训机构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展医疗医药专业人才培训。对区内培训机构,年培养的专业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在我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1.项目申报期:申报主体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达到申报条件;2.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仅针对纳统企业)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下称“高新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开展医疗医药专业人才培训的专业化机构;3.申报主体培训的专业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且在高新区缴纳社保满一年。6.培训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7.企业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区内银行)及银行行号;参展奖励。对本区医疗医药企业和产业园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中国医学装备大会等国际国内大型综合或专业展会的给予参展支持,企业和产业园需于展会开始前至少15个工作日进行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按实际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展会奖励额最高10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1.项目申报期:申报主体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达到申报条件;2.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仅针对纳统企业)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下称“高新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医疗医药产业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含医疗医药产业园);3.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期内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中国医学装备大会。5.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中国医学装备大会的展位租赁及特装合同、费用明细表、发票复印件及现场参展照片资料;7.企业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区内银行)及银行行号;高新区投资促进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申报主体的申报及初审工作。1.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请于2023年6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至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投资促进部806房间。2.高新区投资促进部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下达资金计划,由财政金融部按程序拨付。1.申报主体在申请资金时,需对照“绿色门槛”制度进行自查,前往“信用中国”网站打印近两年内申报单位信用信息报告,在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是否存在《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中列示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范围的情况,并就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做出书面承诺。2.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政策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企业存在需退回财政资金情形的,不得再依据《政策》申请奖补资金。3.高新区投资促进部应当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本辖区资金的项目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4.获得政策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投资促进部医疗医药事业部,联系电话:68686065,686869576.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 促进医疗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