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
《青岛市城阳区贯彻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阳区贯彻实施《网络平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南》)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交运管〔201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货运申报材料的受理、线上服务能力形式审查、出具备案意见等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审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等线上服务能力。
(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
(三)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
第六条 按照《服务指南》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二)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三)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四)网络平台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等八大功能要求。
(五)网络平台满足信息审核、签订合同、运输过程监控、交付验收、运费结算、信息上传、保险理赔、投诉处理、信用评价服务流程要求。
(六)符合安全及风险管控要求,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进行安全人员考核;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需要出具《线上服务能力审查意见》的,应当依据《服务指南》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线上服务能力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二)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及其复印件;
(三)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介绍(含申报企业网络系统测试账号、APP下载地址及账号);
(四)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内容包括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五)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审查申请。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受理线上服务能力审查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意见第七条完成形式审查。对条件合格的,出具《线上服务能力审查意见》。对条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依据、理由。
第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取得《线上服务能力审查意见》后,应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区交通运输局出具的《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仅限分公司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网络平台注册的合法有效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只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七)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依据、理由。
已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普通货运)的、并符合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网络货运经营者,提出增加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申请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审核。条件合格的,在其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网络货运”。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相关规定,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暂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分别向区交通运输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三)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及其复印件;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确认书》(附件4);
(五)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齐全的,区交通运输局向网络货运经营者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附件5)。
第十三条 已在区交通运输局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登录省级监测系统提交本公司备案相关材料,省级监测系统审核通过后,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交通运输局出具的《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三)总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四)总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的《函》;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七)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应当于信息变更之日起30内日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变更,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同时向区交通运输局报备。
网络货运经营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交通运输局报备,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络货运经营者变更、换发、补发、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业务办理,参照现行普通货运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风险管控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承运危险货物,不得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不得在违法违章建筑设立。
第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与实际承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投保网络货运经营责任险等措施,保障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使用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承担运输任务时,应当督促实际承运人保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及时向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上传相关数据信息。区交通运输局要根据省道路运输局通报的监测数据,合理确定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依法进行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的;
(二)长期不上传运单数据或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
(三)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五)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的;
(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优化服务,落实网络货运经营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有关部委、省直单位、市业务主管部门公布有关规定、细则后,本意见自行废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各自业务办理范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