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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11月27日,上交所、深交所纷纷就新三板公司向科创板转板上市或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0〕45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上市的申请、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本所起草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上市的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向本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审核及上市安排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审核)。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第四条  本所转板上市审核重点关注并判断转板公司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转板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本所转板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第五条     转板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转板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以及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
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依法配合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影响能力指使或者协助转板公司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转板上市报告书、转板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转板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转板上市报告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转板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主体在转板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转板上市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所作出同意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决定,不表明本所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上市后,因转板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 转板上市条件
第十二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5项标准中的一项。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两项标准中的一项,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保荐人的转板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相关市值指标中的预计市值,按照转板公司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第十五条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
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
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第三章 转板上市审核
第十六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转板上市申请文件:
(一)转板上市报告书;
(二)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三)转板上市保荐书及相关文件;
(四)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与本所的相关规定。
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申请文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人可依据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进入精选层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保荐人可依据公开披露信息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保荐人在引用相关意见和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
第十七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转板上市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应当就转板上市作出决议,决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转板上市地点及板块;
(二)转板上市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三)以取得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决定为生效条件的股票终止挂牌事项;
(四)决议的有效期;
(五)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转板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
(六)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八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的,应当聘请同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转板上市保荐人,并与保荐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保荐人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上市保荐职责,向本所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转板上市保荐书:
(一)本次转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次转板上市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逐项说明;
(三)对转板公司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五)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的说明;
(六)相关承诺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回购等情形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当日,转板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披露转板上市报告书、转板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后至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前,转板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对上述申请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第二十条         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转板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所对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开展现场督导。
第二十三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本所审核机构收到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符合或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板上市决定后,及时通知转板公司,通报全国股转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但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
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本所按照规定对转板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转板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               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至转板上市前,发生重大事项的,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作出公告,并按要求更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转板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转板公司应当暂缓上市;本所发现转板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转板公司暂缓上市。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对转板上市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并视情况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相关时间不计入前条规定的时限。
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将前款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转板公司将暂缓上市。本所经审核认为相关重大事项导致转板公司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将撤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转板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审核相关事宜,本办法已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转板上市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向本所申请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暂缓上市不计算在决定有效期内。
转板公司应当在转板上市前,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转板上市证券登记相关业务。
转板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上市交易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上市相关程序及要求参照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已经发行股份(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转板公司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限售的股东范围,参照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股份限售期为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三十条         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转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转板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自转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本所关于股份减持与限售的相关规定。
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转板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所其他有关股份减持与限售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转板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在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且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该部分股份的剩余限售期自转板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直至限售期届满。
第三十三条               转板公司向本所申请转板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股东应当承诺遵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转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转板公司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时已在精选层挂牌满两年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应当继续完成。
第三十五条               转板公司股票在科创板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转板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转板公司股票在科创板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项,适用本所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转板公司股东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转板公司股东未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仅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不得买入本公司股票或者参与科创板其他股票交易。
 

第五章 自律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监管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6个月至5年内不接受转板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五)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开认定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保荐人报送的转板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转板上市申请。
本所作出不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转板公司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形及标准,参照适用《科创板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监管对象不服本所给予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一条               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证上〔2020〕117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任务,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2月11日前反馈,电子邮箱:jwluo@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27日
 
 

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转板 上市办法(试行)
 

 
 

征求见稿)
 
 
 
 

一章总则
 
一条全国中企业份转让下简称 国股系统向深圳(以所) 业板板上关事保护资者法权益人民和国公《中人民和国国证监 会关于国中企业股转让挂牌司转上市的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本法。
二条国股(以转板所创板转下简称板上相关适用 本办法。
三条板公申请转上市所提转板上 申请件。
所对板公司转板市申请件进下简 称转板上市,认为转板公司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露要同意板上市决定认为转公司转板市条件信息露要求出不板上定。
四条板公应当诚守信披露资者作 价值断和投决策保证市申和信披露真准确、完整简明易懂有虚记载、导性述或者大遗
板公荐人证券服向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合相机构开尽职查和其相关作。
五条板公的控股股东控制人级管人员等关主应当诚上市件和息披露真实依法审慎出并关承
前款定的相关主体配合相机构开展尽查和他相关不得使者协转板公进行导性陈或者大遗漏违法规行不得资者法权
六条荐人其保荐表人当诚实勉尽保证转上市告书及转板上保荐等文实、确、完
 

保荐应当严格遵守法制定的业务则和行业自范的执行部控制分了解板公情况风险转板市申请件进全面核验证转板公是否合转板市条和信息露要作出业判,审慎出推决定。
七条计师务所师事所等证服务构及相 人员当诚实勉尽责保证板上市报告书专业责有关内容其出具实、准、完
券服机构应严格守法律中国依法 定的管规则执业道德依法业务则及其相关并保有效的质量控和投者保护格执行部控制度与其责有的业务项进核查验特别注义务他业事项履普通意义务审慎表专业见。
八条所依法律政法部门范性文 法及本其他关规定对下机构和在转板 上市中相关活进行律监管:
一)板公其董、监事高级理人员;
板公股股、实际制人其相关
三)荐人、荐代人及保人其相关人
计师事师事务等证服务机及其 关人
前款定的机构和人应当积极配合转板上市审 等工,接受所自监管并担相的法律任。
九条同意转板上市决定不表明 本所对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整性出保证表明该转公司的资价资者收益作实质判断或保证。板公因公与收的变化致的资风,由投者自负责。
十条板公转板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深圳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以简称上市)以本所他规定。
 
 
 
 

二章转上市条件
十一条板公请转上市,应当在国股转精选连续挂一年近一不存全国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定的当调出选层
十二条板公申请转上市应当符件:
创业公开行股票册管
以下称《注定的行条
及其股股实际存在最三年 到中证监会政处违法规被中证监调查尚未有确结者最十二个全国 股转公公开谴等情
三)本总额低于3000万元;
四)东人数少于1000人;
会公众有的司股到公股份总25% 司股本过4亿元公众持的比达 到10%
董事通过板上关事决议公日前十个包括票停牌票累计交量1000万
值及财指标《上规则规定的表决权异安的转板司申转板上异安应当符《上规则》
八)规定其他市条板公市标涉及市指标交转板市申前二个、十个和百二不包股票停日)市值均值的孰所可根据市市条和具体准进调整。
十三条 板公司当符《注册规定的创 板定
 
 
 
三章转上市核内与方式
十四条所转上市审遵循法合规公开明、 便捷高的原则提高核透明,明市场预
所转上市审实行子化审核申请询、 复等项通过所发上市审业务统办理。
十五条 所发行市审机构对板上申请文行审,出具核报
 

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 行上市核机出具的核报和转板市申文件议,出审议见。         十六条所对转上市件的审,重关注下
项:
公司否符合本定的板上市条
保荐师事所等证服务构出具转板 市保意见等文件是否转板公符合市条逐项发明确见,且备充的理由依据。
所对款规定事项在疑问板公按照 所要作出解证券务机构当进,并应修改板上申请文
十七条 所在信披露核中,点关转板公司 信息露是否到真准确完整否符上市告书内与格的要求上市件及披露内是否含对投者作投资决有重影响投资者决策所需的一致和具内在逻转板请文披露的易懂便于一投资阅读和解。
十八条 所对转上市请文件行审,通过问题要求回问题多种方转板公及其荐 人、证券务机完善息披露准确整地息,高信息露质
所对板上市请文的信息露进审核时可以 视情况在审核问询中转板、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出下要求:
一)释和说相关题及原
二)充核查关事
三)充提供的证或材料;
四)改或更信息露内容。
 
 
 
 

四章转上市程序
十九条 板公请转上市,董事会当依法板上事宜作决议并提请东大批准东大至少括下列项:
一)板上市块;
二)板上市证券和数
以取同意板上市定为效条件股票 全国转系统止挂事项;
四)议的有期;
五)董事会理本转板上具体宜的授
六)他必须确的项。
二十条 板公请转上市,应当聘同时具有 保荐业资格本所会资格证券公作为板上市人,与保荐签订荐协议明确方权利义务。
荐人当根证券行上市荐业管理办关规定履行市保职责本所交转板市保书。 板上保荐书内容当包括:
一)次转板市的本情况;
 

逐项次转上市是符合办法规的转 上市件;三)本次转上市持续督工作具体安
保荐关联与转板司及关联方间的 害关及主要务往情况;
五)否存在能影公正履情形说明;
六)关承诺项;
七)国证监或本要求的他事
二十转板公司应当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 市业务核系统交下转板上申请件:
(一)转板上市报告书、转板上市保荐、审计报律意书、公章程股东大决议申请文
 

二)所要求其他件。 转板市申请文件的容与格式应当中国证监会
本所相关规转板市申请文件交的财务报告当已在法定
内披件中转板公公开行并进精选报告间重合保荐据时保荐人见等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进入精选发生事保荐人板公司已公开露信息尽职查证专业人在用相关见和开披露息时所引的内容责。
二十本所收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 作日内申请文的齐性进行作出理的定, 知转公司及荐人并在本网站示。
板公的转板市申文件不或者未实完毕股票发资产重回购等项的不予理。
二十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转板公司及 其控股控制人、董事事和级管人员与本转板上相关保荐人服务其相即须担相应法律任。
二十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当日转板公 司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转板上市报告书市保荐书计报和法律见书文件。
本所理转板上市申后至本所作出转板上市的 定前转板公应当照本办及本相关规对上述 申请文予以更并披
二十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上市申 请文件在重大板公司其保服务复无作出合解释可以转板及其荐人服务构进行场检,对保人开现场督
二十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转板公司及其 保荐人证券服机构本所审问询回复后认为进一审核问的,出具审提交上委员
市委会召开议会发行市审核构出 的审报告及板公转板上申请件进行通过 合议形符合不符合板上条件和息披要求意见。
 

二十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同意板上市决定。
所作转板上审核定后及时转板公全国转公司并报国证监备案。
二十本所自受理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作同意板上市决定转板保荐人证券构回本所审问询时间不算在司及证券构回本所审问询时间总不超月。
止审请示权机落实市委会意见暂缓 理会后施现场求进行项核求转公司补修改请材前款时限
二十在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至转板上市前, 发生重事项的公司荐人当及时本所作出要求新转板市申文件板公荐人证券服机构当持续行尽调查职提交项核查见。
三十条本所作板上决定至上市交 生重大转板公是否合转板市条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转板公应当上市; 所发转板公存在述情形权要暂缓 上转板其保人应当上述况及时告本出公,说明大事相关情及公将暂缓市。
 

本所行上市审核机可对转板上市请重新进行情况提上市员会审经审核为相
大事项致转公司不合转上市条或者息披的,撤销同转板市的决
三十转板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审机构审核、 上市委会会议会后中止相关 事办法未规定参照圳证券易所股票行上市核规以下核规及本所 他相规定。
 
 
 
 

五章转上市安排
三十本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月内在决定效期在本所上市 交易。缓上市计算决定有期限
板公应当在板上中国券登记算有 责任司的相规定理转板市证登记相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市相程序及市规首次 公开发股票上的相规定。
三十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一致 行动人公司板上市二个月内不得持或他人理其直和间持有的板上前股得提 由公回购该分股上述售期后六个际控制及其致行动减持份的得导控制发生变板公无控股际控制当参照股股控制人行股限售的东范参照用创次公发行股相关规份限公司市之起十二
板公董事级管理员自司转板市之 起十个月内得减转板上前股
三十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 利股股东实际制人及一致动人自司转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公司板上市日起四个和五个整会计减持转板上前股不得超公司份总数的2%
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高级员自司转板市之日起三个整会得减持板上前股份在限期间内职的继续守本款定。
板公实现盈前两的股可以自年年 报告露后次起减转板上前股但应规则关于股变动理的其规定。
三十转板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公司申请转板上 市时有售条转板市时限期尚届满分股 份的剩限售公司板上之日起续计直至届满。
 

三十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高级员以其他有股东当承诺守第条至十五条相关定。
三十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转公司转板上市 当年剩时间及完整会提交市申时已在选层续挂牌两年人持导期间司转板市当剩余时及其一个计年持续导期尚未结的保工作人应继续完
三十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转板在全国转系精选后一有成日的盘价。
板公股票转上市的交易融资质押 购及定购回资者适性管等相关用本关于按《注办法》股票的关规
板公股东未通创板交易持有 者卖转板公股票不得买板公司股票。
 
 
 
六章自管理
三十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办法 及本所关规则取下自律监措施:
一)面警示;
二)见谈话;
三)求限期正;
四)求公开正、清或者明;
五)所规定其他律监管施。
四十条所在转上市核中,以根所相规则实下列律处分:
一)报批评;
二)开谴责;
六个年内交的发上市 请文
个月至年内接受保券服务构提 的发上市申文件信息披文件;
三个年内接受保代表及保荐其他 关责券服机构相责任员签字上市 申请文、信息露文
开认板公董事级管理员三 以上适合担上市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
七)所规定其他律处分。
四十保荐人报送的转板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 两次被所不予收到所相关件之个月,方可本所送新的板上申请。
所作不同板上的决定决定日起 个月,转板司方再次向所提转板上
四十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取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分的具情形标准照适《审核规定。
 

四十监管对象不服本所给第四十条第二项至 六项的律处分定的可以按《深证券交所上委员工作细》向所提出核申
四十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转板公控股控制保荐服务机及其员等嫌证券法行的,将法报国证监查处。
 
 
 
七章附则
 
四十办法关用语含义《上
审核则》确
四十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所理事会审议 通过,中国证会批
四十办法本所负解释。
四十办法发布之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