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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3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以前政策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7]969号
 
全文有效
2007.9.1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福建省税务局:拆迁补偿收入如何开票和缴税
日期:2019.8.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政府部门拟向我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从政府部门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开票?开具什么发票?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哪个税收分类编码?
 

答:根据您的叙述,如贵公司是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土地被收储取得的各种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03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对于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不在免征范围。
 
 

4、请问企业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设备补偿收入、搬迁奖励收入、停产停业补偿收入等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15
答:取得现金补偿及物业补偿均免征增值税,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