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试点任务落地,规范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自贸片区实际,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商独资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审批设立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区域范围内,开展与现有产业相关、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外商独资培训机构。
(二)许可条件
设立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人在办理外商独资培训机构时,若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教学场所和设备、消防安全等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材料
1.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2. 申办报告
3. 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身份证明
4. 正式设立申请书(有筹备期的申请人应提交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5. 章程
6.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7. 办学资产来源、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的有效证明材
8.
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聘用合同(协议))、身份证明(含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任职资质证明(学历证明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含翻译件)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打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籍人员提供)、简历和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9.
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含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学历证明,任职资质证明(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或与职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籍人员提供)、简历和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合同(协议)
10. 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任职资质证明(学历证明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含翻译件)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打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籍人员提供)、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合同(协议)
11. 场地证明材料
12. 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及相应证明材料
13. 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14. 各项管理制度
15. 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青岛自贸片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告知。青岛自贸片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违诺惩戒措施、审批服务部门职责、申诉渠道等内容。
(三)承诺。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青岛自贸片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青岛自贸片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审批。青岛自贸片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经审批决定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青岛自贸片区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四、后续监管及申诉渠道
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后续审批中,以及人社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根据信用承诺的约定进行惩戒,或提请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该申请人将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审批便利政策。
申请人可通过0532-86766612政策咨询服务热线、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政府网站等提出本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五、执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