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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致青岛市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4-19

全区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衔接工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提醒如下:

一、尽快履行变更登记(备案)义务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请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

(一)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企业。

(二)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字样的企业。

(三)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

三、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原权力机构关于调整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股东)的决议;

3.股东会或股东制订公司新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新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调整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的,应当先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再由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决定。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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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登记(备案)流程

企业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现场办理

1.线上“全程网办”

申请人登陆“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https://qydjfw.qingdao.gov.cn/index.dhtml),选择 “企

业变更”,点击“变更登记”(办理变更业务时选择)或“备案登记”(办理备案业务时选择)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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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材料指导。材料指导通过后,申请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爱山东”中“青易办电子签”功能模块内进行刷脸认证、材料确认、电子签章等操作,全部签章人签章完成后提交审核。

2.线下“一窗通办”

申请人需持申请材料到高新区静园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理。办理时,申请人需使用支付宝“登记注册身份验证”小程序或微信小程序“爱山东”中“青易办电子签”模块进行实名认证。

为确保过渡期后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请需要办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如有疑问,请拨打66966568。

感谢各外商投资企业一直以来为高新区经济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