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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享受!这四个省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8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实施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二、全省减免“六税两费”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22]8号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