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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政府和企业发放的就地过年红包需要缴个税吗?

发布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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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很多选择春节留杭过年的非浙户籍务工人员发出此番惊叹:“没想到这么快,1000块钱马上就到账了!”他们都收到了杭州市政府发放的千元现金红包。手机短信是这样留言的:感谢您积极响应杭州市委市政府的防疫倡议,选择留杭过年。1000元新春红包已经发送至你的银行账户,请注意查收。“亲清在线”预祝您在杭州度过一个平安幸福的春节!这就是在疫情防控鼓励就地过年的大环境下,杭州市落实《关于开展春节期间面向在杭外来务工人员“十送”关爱行动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在杭务工、非浙江户籍并在杭缴纳社保的春节在杭人员,每人发放“在杭大红包”,即1000元现金补贴。
当时读到这条报道时,全国各地外乡小伙伴们羡慕不已,接下来,为减少大规模的人员流动,全国多地倡议春节不返乡,很多地区政府和企业“就地过年,发放暖心大礼包。比如:宁波:省外职工发放666元压岁红包、温州:提供现金奖励、春节期间免费就餐、苏州相城区发钱、减房租留外地人过年、广东一家医疗公司给就地过年员工发放9,900元的一次性奖金,并承诺与年终奖无关。除现金奖,还有其他补贴,总计豪派约200多万元。最让人眼红的是河南某航空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2万多元的留郑过年奖励。
为此,好多企业打来电话咨询,这类奖金个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就政府直接发给员工的奖金,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来看看企业发给员工的过年奖金,是否也要并入工资中计算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的这类奖金,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需要合并至工资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取得这类奖金员工,根据现有政策是需要缴纳个税。而对于“就地过年,减少外出”是国家在这个特殊时期所提倡的做法,同时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安排农民工就地过年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我们看到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各方都打出了稳岗留工的组合拳。
对此,我们预测可能会有针对性税收优惠,发放就地过年红包的企业,应及时关注个税政策变化。但也在此提示,在没有新政发布前,就地过年红包还是要按照现行政策处理个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