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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城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5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区财政局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20】13号)要求,于2020年9月23日至10月20日开展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工作,本次检查按照20%的比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了23户,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在资格条件具备情况、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质量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请各代理记账机构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及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迎接上级检查准备工作。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具备方面
1.专职从业人员少于3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2.主管业务负责人发生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主管业务负责人不符合条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二)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质量方面
1.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
检查的23户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核算均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发现在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缺少复核程序;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贷方等;具体如下:
①记账凭证后缺少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②记账业务缺少复核程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为贷方余额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2.合同管理不规范
检查发现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未与代理客户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内容不规范。
①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未与代理客户签订规范的书面委托合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②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内容不规范,缺失基本条款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条款。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3.备案信息不正确
依据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的业务台账和合同台账和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备案信息,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存在备案信息不正确的问题,年度备案应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七十一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三)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情况
23户代理记账机构均制定了《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在财务管理、内部稽查、会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建立较健全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
·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
    1.各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0 号,2019 年 3 月财政部令第98 号修订)、《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工作,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以增强专职从业人员政策理论水平;二是要提升专职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促进代理记账质量提升,推动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
2.各代理记账机构要认真对照学习《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20】13号)查摆存在的问题,结合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本身的执业质量。
特此通知。
 
联系人:段海琳    联系电话:87866153
 
附件: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20】13号)
    
 
城阳区财政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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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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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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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