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青岛市支持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政策申报指南》,现印发施行。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企业申报组织工作。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0日
青岛市2020年支持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政策申报指南
为做好青岛市2020年支持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政策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新购置防护物资生产设备补助资金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纳入青岛市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新购置防护物资生产设备,且已投入实际生产,合同签订和发票开具时间均在2020年1月20日至5月5日(进口设备正常征收关税的,发票开具时间以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时间为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时间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时间为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发票开具时间以报关单申报日期为准)。
企业已获得国家、山东省疫情期间设备投资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照企业核定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的16%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其中,设备投资额根据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
(三)申报材料
1.青岛市2020年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新购置防护物资生产设备补助政策申请表(含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同时提供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企业新购置疫情防护物资生产设备的合同、发票(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及明细表(见附件4)。
以上材料需真实、合法、完整,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对口处室
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联系电话:85911528、85911248。
二、生产防护物资检验检测补助资金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青岛市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因生产防护物资开展检验检测,且发票开具时间在2020年1月20日至5月5日。
企业已获得国家、山东省检验检测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二)补助标准
企业支付因生产防护物资开展的检验检测费用全额补助。
(三)申报材料
1.《青岛市2020年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检验检测补助政策申请表》(含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同时提供电子版);
2.防护产品检验检测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国家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真实、合法、完整,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对口处室
消费品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536。
三、生产防护物资资质认证补助资金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且纳入青岛市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制造业企业;
2.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3.企业用于生产疫情防护物资产品发生的资质认证费用,且发票开具时间在2020年1月20日至5月5日。
企业已获得国家、山东省资质认证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二)补助标准
企业支付因生产防护物资开展的资质认证等费用(注册费、检验费等)全额补助。
(三)申报材料
1.青岛市2020年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质认证补助政策申请表(含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同时提供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4.申请办理资质认证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5.企业(机构)基本情况简介。
以上材料需真实、合法、完整,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对口处室
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56。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本指南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按申报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最终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二)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审核原件。重点审核:
1.企业已纳入青岛市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且未获得国家、山东省疫情期间设备投资、检验检测和资质认证补助的;
2.企业申报设备为生产设备,且已投产;
3.发票开具时间在2020年1月20日至5月5日。
初审完毕后,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初审意见表(见附件7,同时提供电子版),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于11月9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附初审意见表、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区(市)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确定拟补助企业和补助额度,并予以公示。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全面如实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原始资料。
(二)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 挥部)物资保障组《关于明确我市第一批疫情防控 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2.青岛市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
3.青岛市2020年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新购置防护物资生产设备补助政策申请表
4.企业新购置疫情防护物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含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
5.青岛市2020年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检验检 测政策补助申请表
6.青岛市2020年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质认 证补助政策申请表
7.青岛市2020年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新购置 防护物资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资质认证补助政策区(市)初审意见表附件2-7.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