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二、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 ||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备注  | 
1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除外)  | 每个参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数量不超过12件  | 
2  | 牵引车、拖拉机  | 每个参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数量不超过2件  | 
3  |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 每个参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数量不超过3件  | 
4  | 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 每个参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数量不超过5件  | 
5  |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 每个参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数量不超过5件  | 
6  | 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展品  | 每个参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 
注:上述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