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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09年经营租入房屋,租期为一年,发生装修费20万元(该房屋在出租方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请问该装修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是否可全部计入2009年费用;按租赁期限平均摊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摊销)?

提问日期:2010-6-28 回复日期:2010-6-28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二)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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