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地后开发商品房,所征用的土地在哪个时点可以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
| 提问日期:2010-6-28 |
回复日期:2010-6-28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块土地上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
| ‖地方政策 |
|
9 7 1 2 3 4 5 8 : 转到: 共计[8]页
|
|
| ‖征管动态 |
|
9 7 1 2 3 8 : 转到: 共计[3]页
|
|
|
| ‖测 评(高级会员享受服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