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关于正业   服务项目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会员专区   培训专区   招贤纳才   联系正业
 
  已解决问题  

企业征地后开发商品房,所征用的土地在哪个时点可以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问日期:2010-6-28 回复日期:2010-6-28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块土地上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地方政策    
20100827土地增值税清… 2010-8-9
20100723非居民企业相… 2010-7-26
正业所开通的会计群公告 2009-3-17
20100723非居民企业新… 2010-6-25
正业所举行向地震灾区捐款活动 2010-5-11
20100428出口退税会议… 2010-4-29
正业出口退税基础理论与风险防… 2010-4-8
2010年3月培训会议课件 2010-3-23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新… 2010-1-27
‖征管动态    
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 财税[2009]1号 2009-1-19
虚开增值税发票过亿相关责任人… 2008-1-10
市国税局拟于近期开展普通发票… 2008-1-10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2007-12-27
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 2007-12-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 2007-12-11
08年个税申报已开始 过期不… 2007-12-7
6月1日关税调整将影响我市7… 2007-12-5
 
   电 话:0532-87866806 87866000 87866809     传真:0532-87866800

青岛正业税务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渝ICP备09015887
您是第位访问者